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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提交要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1-6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设定登记
1、本人书面申请;
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村民小组证明等);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
4、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买卖变更登记
1、本人书面申请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买卖需提供买卖合同原件,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证实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并同意买卖,且买方无住宅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继承变更登记
1、本人书面申请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继承公证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赠与变更登记
1、本人书面申请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赠与公证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其它变更登记
1、本人书面申请
2、《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注销土地登记
因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按政府批复,公告注销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证的,统一由国土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消灭的,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注销,经审核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经审核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提交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3、若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须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证书费:10元(两证合一)/单土地证:5元
(阅览次数: 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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