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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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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执法工作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12-10

1、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动态台帐,每季度末将动态巡查情况汇总上报。
2、建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协管员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负责对一般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调查资料上报。
4、对土地、矿产、房屋违法案件的调查,须有两人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证件。
5、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应叫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案件承办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原始证据,填写《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见证人、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立案调查认定后,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好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8、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其违法所得数额应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凭据的,按当地市场价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按照实际获利额确定违法所得;对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扣除其固定资产所占部分;对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包括抵押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物。
9、对《责令停止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行为通知书》应明确违法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10、协助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11、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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